下一趟旅行

著奧黛服,半日自由漫步在古城
不需三步併兩步的趕行程

著奧黛服半日自由漫步
在古城
不需三步併兩步的
趕行程

消費者權益

根據交通部觀光署的規定,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時,應依下列標準支付賠償金:​

  • 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5%。​
  •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10%。​
  •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20%。​
  •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30%。​
  • 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50%。​
  •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的100%。​

上述賠償金的計算基礎為旅遊費用扣除行政規費後的金額。​

資料來源:交通部觀光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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